《死亡笔记》正义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在稳定的秩序之下,何为正义探讨之自由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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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论
我认为,自由、平等是正义赖以实现的基石,但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矛盾,正义需要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寻求平衡,前提是安全,需要稳定的秩序。
自由、平等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民主是实现自由、平等的手段,法治主要满足人类对自由的诉求,民主主要满足人类对平等的诉求。

鱼游阔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04]1号)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法释[2006]11号),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另外,你怎么知道我有没有向那篇文章的作者咨询转载?如果我有咨询转载又如何?
咱们到这里来讨论吧?刚才你回复我什么来着? 发布于 2021-03-15 06:21:59

戈浅浅:看帖前:
看帖后: 发布于 2021-03-15 04:22:49

HITATA12:大前提:自由、平等是正义赖以实现的基石
小前提:中国没有自由平等(外国网站登不上。城市贫富差距大)
结论:中国没有正义~
发布于 2021-03-15 02:18:49

:题主能写个月的优点的帖子么,各种期待ing 发布于 2021-03-15 01:50:39

蝶恋丶英台:欢迎鱼叔归来...... 发布于 2021-03-15 01:00:09

鱼游阔海: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
[3]约翰·穆勒,《群己权界论》,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
[5]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发布于 2021-03-15 00:54:29

鱼游阔海:2.完善程序正义,树立司法权威
传说,正义女神一手提秤,比喻裁量公平;一手举剑,表示制裁严厉;蒙着双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程序就是正义的蒙眼布。
程序正义即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有一句法谚:“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首先,程序正义一般是实体正义的保证,在司法过程中,过程的正义比较容易导致结果的正义。
其次,要使裁判结果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往往需要使人们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司法还要有权威,在法治社会,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 发布于 2021-03-15 00:54:09

鱼游阔海:(三)法制与法治
法治与法制都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作用,但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1.法制,人在法上
法制是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人治社会的当权者也可能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人在法上,当权者可以比较随意地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制定、修改、废除法律。
2.法治,法在人上
法治是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社会,法律的制定、修改、废除有严格的程序和制度约束。 发布于 2021-03-15 00:53:29

鱼游阔海:2.积极自由(去做……的自由)
是指想要自己治理自己,或参与控制自己生活过程的欲望,主要关心“谁统治我”,“谁有权决定我是什么人?不是什么人?应该怎么样?做什么事?”
主要有政治自由,即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政治权利),包括参政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权等)等等。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可能遭到人们的滥用。“高级的”自我有可能充分地与制度、教会、民族、种族、国家、阶级、文化、政党,以及更含糊的实体,如普遍意志、共同利益、社会的启蒙力量、最先进阶级的先锋队、神意的显露等相同一”,
“在这个过程中,开始时作为自由学说的东西结果成了权威的学说,常常成为压迫的学说,成为专制主义的有益武器,这是一个在我们时代变得太熟悉的现象”。 发布于 2021-03-15 00:53:19

鱼游阔海: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原则:
1.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2.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他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我认为,正义需要稳定的秩序,需要兼顾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张力,实现自由、平等与安全的良性平衡。 发布于 2021-03-15 00: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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